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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成岭等人与梁兆辉、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岭、张奉健、王振风,梁兆辉,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岭、张奉健、王振风。被执行人:梁兆辉。被执行人: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龙有,经理。本案在执行张成岭、张奉健、王振风与梁兆辉、东阿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74993.8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公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