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周伟学、胡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周伟学,胡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89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戎。委托代理人:陈慧婵、曾晓亮,该单位员工,通讯地址同该单位。被告:周伟学,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胡蓉,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周伟学、胡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婵、曾晓亮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于2001年7月6日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公司,有权开展房地产买卖的中介活动。2013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买方承购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3号19H房,原告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50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日,原告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代理费21600元,现涉案物业已过户至买方名下并交付买方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余下代理费28400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8400元及2013年8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代理费284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以代理费28400元为限,计至2014年3月1日止28400元),以上合计56800元。两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据原告的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并提供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信息咨询。市场推广等。2013年8月10日,两被告(乙方)与案外人黎志鹏(甲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房地产权属情况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3号19H房;总价25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网签手续,此《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为示范文本,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此合同条款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打印版,并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五天内进行办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确认打印版签订手续。甲乙双方保证按约定办妥网签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顺利完成交易。如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进行网签及交易过户,则违约方需按成交价的10%赔偿另一方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甲乙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版)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落款处由甲方黎某、乙方周伟学、胡蓉签字摁手印。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载明: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人独家委托贵司代理承购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3号19H房的房产。贵司在此过程中为本人提供了详尽的房地产咨询,包括房地产市场行情、房屋买卖过户及抵押贷款的程序、手续、发生费用等方面的咨询,并代表本人与卖方进行反复磋商、议价。鉴于贵公司提供的上述居间服务及《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贵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买卖合同,本人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共为人民币50000元整。否则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等。落款处承诺人周伟学、胡蓉签署并摁手印。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方已经支付了买卖代理费21600元,还有28400元未支付。因两被告未支付余款,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两被告自愿向原告签署的《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该承诺书载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贵司成功促成卖方与本人达成买卖合同,本人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共为人民币50000元整。否则须按签订上述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本代理费的支付”。在本案中,被告周伟学、胡蓉与案外人黎志鹏已经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即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作为居间人的义务,但至今两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买卖代理费余款2840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买卖代理费284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学、胡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买卖代理费28400元。二、被告周伟学、胡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11日至实际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28400元的千分之五计,总额以不超过28400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周伟学、胡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龙咏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