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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翟县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红,翟县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张东红,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锋,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县社,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红与被告翟县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东红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