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方生、马衍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方生,马衍战,马衍更,马方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3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城。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梅(特别授权),该社北园路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丽(特别授权),该社信贷专管员。被告马方生,男,50岁,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马衍战,男,40岁,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马衍更,男,44岁,汉族,住巨野县。被告马方祥,男,42岁,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方生、马衍战、马衍更、马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马方生、马衍战、马衍更、马方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