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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霈翰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霈翰投资有限公司,陈红宇,翁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八层812、813、814、815、816、819、820室。法定代表人:陈红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厦门霈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凤山路宝鹭综合楼第二层B32。法定代表人:陈红宇。原审被告:陈红宇,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翁颖,女,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福建省龙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集团)及原审被告厦门霈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霈翰公司)、陈红宇、翁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605号-1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2013年12月28日,作为甲方的原告联发集团与作为乙方的被告霈翰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第12条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仍未解决,各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津公司、陈红宇及翁颖就讼争《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霈翰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原告联发集团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如前述,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第12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甲方,即原告联发集团住所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级别管辖的规定,该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龙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龙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龙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登记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八楼。而上诉人并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署,为方便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应移送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联发集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联发集团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讼争《股权转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仍未解决,各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甲方即原审原告联发集团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应当依照主合同确定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应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原审原告联发集团的住所地在厦门市,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原告住所地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保证人提出的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与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的管辖确定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龙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巧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福建省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