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0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付给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正(已兑付),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给申请人李某某下余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三被执行人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某、刘某某承担;执行费44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刘某某、刘某某垫付担保款额太多,无力支付执行费,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