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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52号原告:朱某,男,1987年9��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芹,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朱良军,××××年××月××日生育长女朱雅婷,××××年××月××日生育次子朱良民,次女朱雅琪。由于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四个孩子自出生后均由原告及父母抚养照顾,而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日常生活中既不照顾孩子,也不操持家务,还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3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说,被告撤回起诉,但此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两人吵闹更加频繁。2015年初被告又再次无故出走,至今未归。综上,原告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诉讼要求离婚,婚生长子朱良军,次子朱良民,由原告抚养,长女朱雅婷,次女朱雅琪,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6份,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真实身份。2、结婚证1份,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阜南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1份,其目的是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杨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四个子女,我抚养次女朱雅琪,原告抚养长子朱良军,次子朱良民,长女朱雅婷,互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朱良军,××××年××月××日生育长女朱雅婷,××××年××月××日生育次子朱良民,次女朱雅琪。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3年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后经他人说和,被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而后被告离家外出不归,双方分居各自生活,相互间不尽义务。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朱良军,次子朱良民,由原告抚养,长女朱雅婷,次女朱雅琪,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又未曾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引两人发生矛盾,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就子女抚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被告应各自抚养两个子女为宜,互不负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长子朱良军,次子朱良民,由原告抚养,长女���雅婷,次女朱雅琪,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怀奎(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52民事判决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与欧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