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某,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迎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