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程斌与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4019号原告:程斌,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周焕喆。原告程斌诉被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6元,减半收取1037.8元由原告程斌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人民陪审员 靖晓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