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漆玲莉、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玲莉,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程泽伟,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31-1号申请执行人:漆玲莉。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汪德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泽伟。被执行人: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岁成,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79、(2014)金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355,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盛源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