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建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孟德,该公司关庙支行行长。被告:石建海,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被告石建海外出下落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