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灿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张辉,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芒山路西。法定代表人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灿诉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灿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