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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罗伯拓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罗伯拓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罗伯拓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法定代表人蒋秦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罗伯拓汽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十堰市荆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