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魏启会与翟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启会,翟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1841-1号原告魏启会,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翟正忠,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魏启会与被告翟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启会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启会负担。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胥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