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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魏启会与翟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启会,翟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1841-1号原告魏启会,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翟正忠,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魏启会与被告翟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启会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启会负担。审 判 长  唐 斌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胥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