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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青梅与王中旸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青梅,王中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青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中旸。再审申请人董青梅因与被申请人王中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青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双方关于20万元的协议与(2007)郑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各自独立、分别形成,不能相互覆盖或包容;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其精神损害赔偿应得到支持;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审理过程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并未告知有合议庭,但判决书却显示是普通程序,二审认定一审程序合法错误;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王中旸的一面之词就判决其胜诉;五、本案相同法律事实存在多个互相矛盾的判决。本院认为,一审开庭笔录中显示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笔录上有董青梅的签字确认,故其称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双方协议约定王中旸同意给董青梅贰拾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解决离婚,经法院判决解决。后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纠纷已解决,双方均在生效的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中认可“其他无争议”,现董青梅要求王中旸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董青梅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青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