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宝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张宝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玉。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张宝玉交纳押金20万元,法院解除对南皮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香涛公园工程质保金的冻结,由被告张宝玉在30日内办理领取全部质保金的手续,需原告配合的话原告无条件配合,手续办完后原告领取押金(质保金)20万元,最迟在今日起30日内领取;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