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乔美丽诉被告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美丽,李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乔美丽,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被告:李文,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丽诉被告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美丽负担。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