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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甲。上诉人郑桂枝因与翟会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1日生儿子翟某乙。2013年10月开始随原告一起在河北固安县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2014年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要求离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栾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主要理由是家庭暴力,被告抗辩称,原告和家里老人之间吵架,不算是暴力,只是一次在河北雄县打过原告一次,其他时间不存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翟某乙出生证明和已经生效的(2014)栾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原审认为:在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请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暴力行为证据不足,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也不足两年,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不准许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翟会强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贵芝负担。判后,郑某不服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网上聊天认识,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没有婚姻基础。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双方离婚。请求改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诉争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在2014年栾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上诉人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请求离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暴力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不足两年,郑某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不准许离婚,该认定并无不妥。经本院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郑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张景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