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元梅等人与曹进明等人按撤诉处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黄元梅,女。原告曹某甲,男。原告曹小琴,女。被告曹进明,男。被告杨元秀,女。被告曹家美,女。被告杨洪梅,女。被告曹某乙,男。被告曹某丙,女。被告曹家春(又系以上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的原告黄元梅、曹某甲、曹小琴诉被告曹进明、杨元秀、曹家美、杨洪梅、曹某乙、曹某丙、曹家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元梅、曹某甲、曹小琴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元梅、曹某甲、曹小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国金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