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军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南沟烟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海林市南沟烟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孙军,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10841979********,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前阳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英雄街。被执行人海林市南沟烟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为59272304-1,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南沟村。法定代表人常宏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孙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南沟烟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海长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长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