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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天翔与丁飞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翔,丁飞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林天翔。委托代理人:马秀文。被告:丁飞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施建峰。原告林天翔诉被告丁飞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天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