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非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 施世权、曹凤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施世权,曹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施世权,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曹凤霞(系施世权之妻),女,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施世权、曹凤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世权、曹凤霞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4月30日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凤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曹凤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曹凤霞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6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