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铁筒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李铁筒(桶),农民,现在本村。2015年7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铁筒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清算被告饶阳县五公永兴塑料厂企业账目,分清企业债权、债务及现金133800元。起诉人李铁筒系五公永兴塑料厂的合伙人之一,该企业已停产多年,但未清算企业账目,分配企业资产,现起诉人要求被告清算企业账目,分清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起诉人李铁筒的五公永兴塑料厂合伙清算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原告于2008年8月7日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准许原告撤诉,该清算案已经终结,起诉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铁筒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令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杨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