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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胜昌与被告孙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昌,孙霞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74号原告:王胜昌,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林前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61********。委托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霞,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圣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胜昌与被告孙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胜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会、被告孙霞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胜昌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渔船上干活,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明确了雇佣期限、雇佣工资等。合同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对剩余工资,被告迟迟不肯结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2000元。被告孙霞答辩称:双方签订雇佣合同的事实属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船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新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睿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