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尤伟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峰,尤伟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高俊峰,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红彬,河南功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伟明,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占来雨,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金蕾,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李皇,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尤伟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峰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俊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凤玉审 判 员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松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