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琮、刘鹭玲诉吴淑惠、吴万节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琮,刘鹭玲,吴淑惠,吴万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黄琮,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鹭玲,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海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淑惠,女,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吴万节,男,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琮、刘鹭玲与被告吴淑惠、吴万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琮、刘鹭玲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