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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与郭志红、陈迪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鹤,该行行长。被告郭志红。被告陈迪泳。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与被告郭志红、陈迪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负担。审判员罗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王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