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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兴军与赵文祥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军,赵文祥,赵文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徐兴军,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文祥,男,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文刚,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徐兴军与被告赵文祥、赵文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笃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兴军负担。审判员  侯金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车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