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甘小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甘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92060228-2。负责人闫喜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小义,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甘小义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小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小义控制着陕AUXX**号出租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封、扣押陕AUXX**号出租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