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高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电话通知其到我院领取开庭传票,但原告高某一直未接电话。后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高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因收件人外出且不接电话而退回。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