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与和贵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和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和金昌,组长。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文华,组长。被执行人和贵宾,男,汉族,41岁,农民,小学文化。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六村民小组、祥云县刘厂镇刘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七村民小组与和贵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即,已返还刘厂镇刘厂村第十六、十七组山台箐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3)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