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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叶俊发、武启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叶俊发,武启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程耀贵,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叶臻绿、周江荣,系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叶俊发,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武启玉,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乾罡,系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俊发、武启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