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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平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远县。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廖平香。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廖平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平香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51的账户内有存款2795.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平香在安远县龙布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13×××51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