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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孙晋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晋行,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晋行,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德仁俊园28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37282319790904493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西岭小区12号楼西单元1楼西户。身份证号码:37040219680607235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西刚,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晋行与被上诉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晋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上诉人孙晋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茂森审判员  赵胜利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