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东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东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淞沪中路48号。法定代表人姜林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东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港浦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卜伟。原告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4元,减半收取6247元,保全费4867元,以上二项共计11114元,由苏州英品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汤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