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9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因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