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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伟涛与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涛,罗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赵伟涛,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西渠村二组村民,住该组。被告罗龙,男,45岁,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砚湾村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涛与被告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涛撤回对罗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