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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威、杜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威,杜娟,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威。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娟。委托代理人刘亚威,系上诉人杜娟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沿东街29号。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亚威、杜娟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应核实上诉人的按揭申请是否获贷款银行审批,若未获贷款银行最终审批同意,应核实贷款银行是否告知上诉人未获审批,若告知上诉人,应核实告知的时间,若未告知上诉人,按双方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如何确定上诉人3日内付清剩余房款的时间起算点,故应通知贷款银行参加诉讼,以便核实上述案件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