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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彩娥与魏青、范惠芬、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娥,魏青,范惠芬,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娥。被执行人魏青。被执行人范惠芬。被执行人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法定代表人魏青,总经理。王彩娥与魏青、范惠芬、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005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魏青、范惠芬、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彩娥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息16%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3845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范惠芬、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1665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经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魏青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本院在诉讼期间已经对该车进行查封,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常熟市臻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已经停产,被执行人魏青因欠债较多,目前具体下落不明。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92180元、相应的利息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划拨存款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