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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华通世纪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康民、陈晓月(实习律师),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志,男,1965年1月2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