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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平、梁德民与被告胡爱军、常桂金、任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梁德民,胡爱军,常桂金,任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程平。原告梁德民。被告胡爱军。被告常桂金。被告任领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梁德民与被告胡爱军、常桂金、任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梁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合计247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永生审判员  田志强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