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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王晓南 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辉,王晓南,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永城市被告王晓南,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永城市被告肖飞,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煤集团车集矿职工,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辉诉被告王晓南、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辉以找不到被告王晓南、肖飞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辉撤回对被告王晓南、肖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