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王晓南 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辉,王晓南,肖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永城市被告王晓南,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永城市被告肖飞,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煤集团车集矿职工,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辉诉被告王晓南、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辉以找不到被告王晓南、肖飞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辉撤回对被告王晓南、肖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