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友军与毕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军,毕国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10号原告胡友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被告毕国全,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原告胡友军诉被告毕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军撤回对被告毕国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友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