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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燕飞与谢慧、曾燕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燕飞,谢慧,曾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燕飞,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家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婷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慧,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一审被告:曾燕青,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再审申请人钟燕飞因与被申请人谢慧、一审被告曾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燕飞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款不属于钟燕飞与曾燕青的夫妻共同债务。曾燕青向谢慧借款40万元发生在2013年10月30日,钟燕飞与曾燕青离婚发生在2014年3月19日,钟燕飞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在短短四个月内使用过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开支。钟燕飞和曾燕青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确二人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谢慧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燕青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从该笔借款的资金流向来看,谢慧于2013年8月9日及14日共汇入40万元款项后曾燕青账户后,曾燕青于同年8月9日及15日便根据其老板罗怿珩的指示把款项转到他人账户,钟燕飞也没有机会使用该笔款项。综上,钟燕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钟燕飞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涉案40万元借款是否为曾燕青和钟燕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曾燕青自2013年2月起陆续向谢慧借款,双方有频繁的银行转账往来记录。曾燕青于2013年10月30日立据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又于2014年3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谢慧与曾燕青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此外,钟燕飞与曾燕青于2014年3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涉案借款发生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钟燕飞主张涉案借款为曾燕青的个人债务,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燕青与谢慧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至于钟燕飞与曾燕青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为钟燕飞和曾燕青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人共同向谢慧偿还涉案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钟燕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钟燕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燕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