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程小山与辉县市百泉镇王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程小山,男,1960年4月4日生。被告辉县市百泉镇王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王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山诉被告辉县市百泉镇王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山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山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退回原告495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玉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