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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某、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泰兴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伟、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王某在肥西县官亭镇租用合肥“馨芝秀”服装产业园B3号楼,开设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招募工人做来料加工服装生意,同年9月份公司停止生产。期间,被告人高某、王某拖欠夏某、汤某、林某等47名工人5-8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169561元。2014年11月20日,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下达了《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24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高某、王某拒不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王某在肥西县官亭镇租用合肥“馨芝秀”服装产业园B3号楼,开设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招募工人做来料加工服装生意,同年9月份公司停止生产。期间,被告人高某、王某拖欠夏某、汤某、林某等47名工人5-8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169561元。2014年11月20日,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合肥埃米尔服饰有限公司下达了《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24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被告人高某、王某拒不支付。另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夏某、汤某、林某等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工资表、《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照片等书证;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高某、王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颖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邵婉青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