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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058-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X号影视制作生产大楼内第X层。负责人:谢某副行长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与被告张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并出具了相应的保函以银行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X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