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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文华诉朱鑫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华,朱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宋文华。被告朱鑫华。原告宋文华诉被告朱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当日,本院向原告宋文华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宋文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