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宇鹏与林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鹏,林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林宇鹏,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福山,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宇鹏与被告林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和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宇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