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崔得刚与许震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得刚,许震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崔得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震霖,男,汉族,农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崔得刚与被执行人许震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得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86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震霖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崔得刚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平执行员 丁元利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柴寿明